■ Tips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人往往會提出一些抗辯,反駁設計變更已經實際履行。在該案例中,設計人能夠勝訴的原因在于完整的舉證了設計變更的履行,形成了證據鏈。對比上一期的案例((2018)川民申257號),設計人的設計變更得不到認可的原因不僅在于無法舉證發包人向其提出過方案設計變更,同時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施工圖紙已經完成并交付,因此承擔了舉證不利的責任。 設計人要舉證設計變更的履行通常需要三個環節的證據: 1、有設計人按照變更指令完成設計的證據,成果文件包括電子版、紙質版; 2、有設計人將成果文件交付發包人的證據,比如經有權簽收人簽收的記錄、郵件回復等; 3、有發包人認可設計變更或變更后的施工圖設計圖紙經圖審審查合格亦或是依據變更后的設計圖紙建設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備案的證據。 設計人要重視上述三個環節的證據收集,任一環節的證據有瑕疵、有缺失,都會影響設計人在裁決機構上的舉證,導致拿不到設計變更價款。此外,建議設計人和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設計變更時的計價依據和方法,如果沒有計價依據和方法,發生爭議時,只能申請由鑒定機構對設計變更費進行鑒定,而鑒定機構在這種情形下只能根據當地的市場行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很可能會低于很多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成本。反之,在合同中約定發生設計變更時的計價依據則可避免前述情況的發生。根據不同情況,計價依據和方法可以是設計單位不同級別人員的小時費率、單位建筑面積之設計費率或設計變更區域所對應的工程造價估算之一定的百分比,或是前述不同方式的組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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