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合同解除之后,設計人的設計質量符合要求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成果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為了簡化設計工作量的計算,可以按照交付設計成果所處的階段來進行認定,以下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合同約定了各階段設計費的,根據合同約定和實際工作量認定設計費 設計合同中約定了各個階段的設計費,合同解除之后應當按照設計人交付成果的實際工作量和其所處設計階段來認定設計費,因此對所處的設計階段的判斷十分重要,當事人往往會對設計成果屬于哪個設計階段產生爭議。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根據設計成果的簽收文件、當事人之間的往來文件及付款情況、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或批復文件、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判斷設計階段,依照設計文件的完成情況酌定一個比例,并以此來計算設計費,因此設計人應當注意留存上述證據來加強己方觀點的論證力。如:簽收文件中載明所提交設計成果的階段,則原則上可以將簽收文件所載明的階段認定為設計成果所處的設計階段。但設計成果的簽收文件并不是唯一證據,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在有些設計合同中也會采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2015-0209)中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無疑,該規定對設計師的權益有更大的保障,簡化了合同解除后設計工作量的確定方法,因此在前期合同磋商過程中,可以嘗試能不能在設計合同中加入此項規定。 (二)合同未約定各階段設計費的,按照行業慣例和實際工作量認定設計費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僅約定了一個總金額,未約定各個階段設計費用的,可以按照行業慣例來確定不同設計階段的工作量比例,從而認定設計費的支付金額。2002年原國家建委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雖然已經廢止,失去了原本的強制性,但《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部分在如今的市場行為中仍具有參考意義,多數項目也應沿用此項標準來計算設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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