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ps
從不少設計方會認為拿到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工程結算單、設計確認函等文件,設計款就算是收入囊中了。然而,在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的簽字是否屬于職務行為,在實務中還需要法院基于具體案情和實際情況綜合考量。 有時,設計單位會通過主張項目負責人的簽字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來確認其簽字的效力,從而維護自身權益((2016)鄂05民終115號)。然而,結合《民法典》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設計單位若要成功主張表見代理,通常需要證明以下事實:1、項目負責人的簽字行為具有代理權的外觀,即其有理由相信項目負責人具有代理權;2、設計單位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然而,實務中,設計單位想要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難度。 因此,為了保護設計單位的權益,如果在合同訂立階段未能對項目負責人及其權限做出明確約定,設計單位在后續履約過程中應及時、妥善留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證據: 1、與項目負責人的接洽、溝通記錄(如聊天記錄、郵件往來記錄和文件郵寄記錄)。 2、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的系列文件(如設計確認表、成果確認單)。 用于間接證明簽署設計相關文件屬于項目代表的職務行為或項目負責人具有權利外觀且設計方已僅合理注意義務。 但穩妥起見,設計方還是應努力爭取在合同簽訂階段明確具體的項目負責人及其授權范圍,或者要求業主方出具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從而將權益更牢牢地攥在手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