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實務觀點一:中標后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014)皖民二終字第00659號 2012年7月,懷遠縣城投公司向安徽水利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2013年8月,懷遠縣城投公司向安徽水利公司發函,決定終止合作。但雙方就此產生的責任與費用損失未能協商一致。安徽水利公司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將雙方寄出《中標通知書》后的關系定義為雙方進入為訂立合同進行磋商的階段,即開始負有相應的先合同義務,懷遠縣城投公司出于過錯致使承包合同未能簽訂,因此造成安徽水利公司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據此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遂上訴。 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雙方存在招投標法律關系,懷遠縣城投公司發出招標公告的行為屬要約邀請,安徽水利公司的投標行為屬要約,而懷遠縣城投公司向安徽水利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屬承諾。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現已改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由上述法條分析,安徽水利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時,其與懷遠縣城投公司之間的合同尚未成立。而懷遠縣城投公司拒絕簽訂承包合同,屬于違反先合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現已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之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審理法院認定懷遠縣城投公司與安徽水利公司因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而未成立合同關系,雙方尚處于磋商合同的階段,懷遠縣城投公司應承擔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
實務觀點二:中標后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014)民一終字第155號 2010年,臺江公司對福機bt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廣廈公司出具了投標文件。同年10月25日,臺江公司作出《中標通知書》,通知廣廈公司已被確認為福機bt項目的中標人,并于同年11月24日前到臺江公司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廣廈公司收到該《中標通知書》后,于2010年11月30日致《承諾函》,承諾于2010年12月8日將履約保函原件送達,如逾期未提供,將按招標文件約定承擔相應責任。臺江公司簽收了該函。2010年12月14日,臺江公司以廣廈公司“未能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時限提交履約保證金、簽訂施工合同”為由取消其中標資格。隨后雙方就退賠費用問題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臺江公司所發《招標文件》已列明招標文件的組成內容,廣廈公司在《投標文件》中已明確表示接受并遵守招標文件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廣廈公司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雙方已形成了由招投標文件內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招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廣廈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后,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據此作出判決。 廣廈公司、臺江公司均不服一審法院對合同關系的認定,向最高院提起上訴。最高院經審理,支持了一審判決依據中標通知書認定雙方就案涉項目確立合同關系的觀點。并認為臺江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通知取消廣廈公司中標資格,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應依據臺江公司的《招標文件》、廣廈公司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及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此基礎上做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