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2015年7月31日,原告A公司(設計方)與被告B公司(委托方)簽署《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約定項目的方案及施工圖設計及后期服務交由A公司實施,設計費總額固定總價108萬元,各階段具體支付如下:提交初步方案設計文件后7天內,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計10.8萬元,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并于項目工程正式開工后15天內,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0%計54萬元;工程結構封頂后7天內,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32.4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備案后7天內,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共計10.8萬元。 A公司于2015年10月完成該項目1#-9#樓及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審查合格,但無法證明市政及綜合管線設計(此部分設計費8萬元)已完成。B公司因自身原因至2017年5月才正式開工,開工后又停止施工。因B公司僅陸續支付了35.8萬元設計費,A公司訴請支付剩余設計費72.2萬元,最后通過審理,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設計費61.4萬元。 通過分析本期案例,可以得知“工程結構封頂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完成備案”這類付款前提,其本質屬于不確定的履行期限,對該履行期限的確定,從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出發,應符合普通商業主體的合理預期。B公司因自身原因至2017年5月才正式開工,開工后又停止施工,原計劃于2019年1月1日竣工的案涉項目,至今仍未竣工。即使其辯稱,A公司作為專業的設計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停工應該有明確認識,但這種明確的認識,也應限定在通常延誤的范疇,且案涉項目時間跨度長達四年,竣工時間遲遲沒有確定,這大大超過了一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付款的合理預期。此外,該類付款前提又具有付款條件的特征,參照相關規定,因B公司原因導致付款條件遲遲未能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B公司亦應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另外,因未有證據證明市政及綜合管線設計已完成,故應扣除該部分設計費8萬元。復,A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提供方案及施工圖設計,但同時還負有工程設計交底、解答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包人有關施工圖問題等施工階段的配合義務,由于B公司的項目施工后續未能進行,A公司上述義務也未履行,故根據合同的對價原則酌情扣減一部分設計費用。(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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